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1254號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