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1254號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