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1254號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予返還。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返還押租金事件,因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原告之訴駁回,該終結訴訟之裁定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公告,已對外發生效力,而原告遲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五萬四千五百六十元,顯然本院對該筆訴訟費用有溢收之情事。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