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宜霖工程行即賴清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11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4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