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碩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勝金屬股份有限份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則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佑勝金屬股份有限份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㈡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之文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