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訴字第1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