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久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聯玖交通有限公司、聯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聯凱交通有限公司及聯英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許紋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