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上 訴 人 乙○○ 樓 被 上 訴人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0月2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