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5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旅遊契約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5208號原 告 丙○○ 兼 上一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旅遊契約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