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北小字第755號原 告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小字第75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符志昌所有之車號9688-DJ號自 小客車 (下簡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3年8月18日下午1時40 分左右,由訴外人洪浩傑駕駛,行經台北市○○○路○段58號前時,因被告駕駛車號IK-2771號自小客車轉彎車未讓直 行車先行,而撞及系爭車輛,致該車嚴重受損,經原告依保險契約約定,賠付修復費用新台幣 (下同)74,390 元,而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74,3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汽車險賠案查證計劃表、行車執照、瑞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統一發票、賠款滿意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上揭車禍致其受有車輛修理費用74,390元之損失,固據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惟查,系爭車輛係於92年10月14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參,而該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工資7,440 元、塗裝4,160元、零件59,248元,衡以系爭車輛之修理既 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據此,本件原告之車輛自領照日起至發生車禍日止,已使用10月又5日,則其更換材料之部分,如以 定率遞法按年折舊,於扣除折舊額後之零件費用為39,207元〔59,248元× (1-0.369×11/12)=39,20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再加上工資費用7,440元、塗裝費用4,160元,是原告依法得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50,807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揭數額之車輛修復費,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春蘭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被告負擔68/100即680元 原告負擔32/100即32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