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5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以95年度北簡字第40591號受理在案,並以家境窘 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因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遲誤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拒絕辯論視同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訂95年11月29日再行言詞辯論程序,惟聲請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亦拒絕為本案言詞辯論視同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視為聲請人撤回其起訴,聲請人訴既視為撤回,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無實益,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