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61號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