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308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劉啓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啟聖」記載,應更正為「劉啓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