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7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7124號原 告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產品網路銷售合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未達最底提貨金額之差額補償,依前開合約第16條兩造約定:「本合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