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7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638號原 告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吳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