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7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638號上 訴 人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30,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