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11號原 告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