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420號原 告 金松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