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70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