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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賴劍毅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良機產業有限公司(原名皇騰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臺幣玖萬零玖佰貳拾肆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良機產業有限公司(原名皇騰貿易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日期:94年7月15日;額度:新臺幣50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起訴書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等件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本件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3條規定:持卡人對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所載事項如有疑義,屬國際信用卡消費交易者,得自每期帳單繳款截止日起30日內,向貴行申請複查,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暫停付款。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是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以信用卡簽帳消費之金額,雖未提出簽帳單以為證,但依上開之約定觀之,被告對於原告所寄發之消費明細帳單暨繳款通知書並未提出異議等情,應認原告據以向被告請款之消費明細帳單暨繳款通知書之記載並無疑義而得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簽帳消費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再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最後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相當於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計算方式之違約金(即年繳違約金3150元除以本金90924元,相當於年息3.46%)。是如約定利率及違約金總額超過法定利率20%者,超過部分應屬巧取利益,本院自得予以酌減。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約定利率已近法定年利率上限,如再加上約定之違約金,利率總和超過法定年息甚多,其名雖為違約金亦應係利息之延伸,債權人為規避法定利率上限,往往從高約定違約金之金額,成為巧取重利之途徑,故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律賦予法院核減之職權,而不待債務人之聲請。又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相較於作為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貸放利率計算基準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年息1.55%,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亦顯為偏高,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新臺幣1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合計 16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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