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529號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肆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