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千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俠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三原告共 陳建瑜律師 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麥怡平律師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一九號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五三之三號 丙○○ 住臺北市○○街一二八巷二弄十二號五乙○○ 住臺北市○○街一三七巷十三號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玖佰元為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貳仟貳佰元為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柒佰元為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訂有設置專櫃契約,約定由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在被告公司經營之「衣蝶生活流行館」桃園、臺中、嘉義館設置專櫃銷售化妝品、保養品、香水等商品,被告得自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商品銷售所得款項中抽取一定成數費用後,將餘款給付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而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份之貨款原應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被告要求延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給付並加給利息,經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乃簽發如附表一所示、含三筆貨款及三筆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三元之本票六紙交付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收執,詎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訂有設置專櫃契約,約定由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在被告公司經營之「衣蝶生活流行館」臺北、臺北S、臺中館設置專櫃銷售服飾、飾品、配件、鞋子、化妝品等商品,被告得自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商品銷售所得款項中抽取一定成數費用後,將餘款給付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而九十五年十月份之貨款原應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被告要求延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給付並加給利息,經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乃簽發如附表二所示、含五筆貨款及五筆利息、共計五百四十四萬二千一百八十三元之本票十紙交付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收執,詎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訂有設置專櫃契約,約定由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公司經營之「衣蝶生活流行館」臺北S、臺中館設置專櫃銷售化妝品、香水、香氛等商品,被告得自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商品銷售所得款項中抽取一定成數費用後,將餘款給付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而臺中館部分九十五年十月份之貨款原應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被告要求延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給付並加給利息,經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乃簽發如附表三第一、二欄所示、含貨款及利息、共計四十五萬八千八百九十六元之本票二紙交付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收執;臺北S館九十五年九月份之貨款款原應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被告要求延至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給付並加給利息,經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乃簽發如附表三第三、四欄所示、含貨款及利息、共計五萬零八百八十一元之本票二紙交付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收執;臺北S館九十五年十月份之貨款款原應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被告要求延至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給付並加給利息,經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乃簽發如附表三第五、六欄所示、含貨款及利息、共計二十萬九千八百四十元之本票二紙交付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收執;詎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提示竟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述六紙本票所示貨款、利息總額七十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七元,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證據:提出(原證一、二、三、六、七、十、十一)專櫃設置契約暨廠商承諾書、(原證四、八、十二)貨款明細、(原證五、九、十三)本票暨退票理由單。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專櫃設置契約暨廠商承諾書、貨款明細、本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已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六紙交付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收執,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十紙交付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收執,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六紙交付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收執,經原告分別屆期提示仍未獲付款,揆諸首揭法條,原告千秋國際有限公司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二百五十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原告俠印國際有限公司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五百四十四萬二千一百八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原告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七十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有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無待原告供擔保、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一:本票詳目 │├────┬─────┬─────┬────┬────┤│發 票 人│擔當付款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票據號碼││ │付款地 │(新臺幣)│到 期 日│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玖拾陸萬玖│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仟肆佰零陸│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肆仟捌佰肆│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拾柒元 │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柒拾萬肆仟│95.12.08│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肆佰柒拾伍│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叁仟伍佰貳│95.12.08│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拾貳元 │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捌拾陸萬壹│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仟貳佰玖拾│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柒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肆仟叁佰零│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陸元 │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總面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 ││受款人均為千秋國際有限公司。 │└──────────────────────────┘┌──────────────────────────┐│附表二:本票詳目 │├────┬─────┬─────┬────┬────┤│發 票 人│擔當付款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票據號碼││ │付款地 │(新臺幣)│到 期 日│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玖拾萬肆仟│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捌佰肆拾捌│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肆仟伍佰貳│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拾肆元 │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壹拾玖萬壹│95.11.28│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仟伍佰捌拾│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貳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玖佰伍拾捌│95.11.28│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元 │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陸拾陸萬壹│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仟貳佰叁拾│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叁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叁仟叁佰零│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陸元 │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叁拾柒萬柒│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仟伍佰陸拾│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捌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壹仟捌佰捌│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拾捌元 │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叁佰貳拾柒│95.11.28│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萬玖仟捌佰│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柒拾柒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壹萬陸仟叁│95.11.28│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佰玖拾玖元│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總面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 ││受款人均為俠印國際有限公司。 │└──────────────────────────┘┌──────────────────────────┐│附表三:本票詳目 │├────┬─────┬─────┬────┬────┤│發 票 人│擔當付款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票據號碼││ │付款地 │(新臺幣)│到 期 日│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肆拾伍萬陸│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仟陸佰壹拾│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叁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貳仟貳佰捌│95.12.11│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拾叁元 │96.01.29│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伍萬零陸佰│95.12.5 │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貳拾捌元 │96.02.14│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貳佰伍拾叁│95.12.4 │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元 │96.02.14│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貳拾萬捌仟│95.11.28│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柒佰玖拾陸│96.03.17│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元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中國力霸│中華商業銀│壹仟零肆拾│95.11.28│BA ││股份有限│行營業部 │肆元 │96.03.17│0000000 ││公司 │臺北市忠孝│ │ │ ││ │西路一段六│ │ │ ││ │號 │ │ │ │├────┴─────┴─────┴────┴────┤│總面額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 ││受款人均為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