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4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4352號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友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0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93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