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99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被告乙○○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及二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