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0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602號上 訴 人 吳本即大仁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