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66號原 告 式邦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乙○○ 被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