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920號上 訴 人 永起企業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簡字第3920號給付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