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0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0829號原 告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A室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華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