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7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235號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威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