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8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8419號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卡丁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