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150號原 告 依仟流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素瓊即食隨知味小吃店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