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終止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0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間請求確認終止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叁拾陸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購買合約終止部分:每期金額4,451元×18期(即96年4月至97年9月,每月1期)= 80,118元。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96年4月終止支付分期 付款部分:每期付款4,451元×18期(即96年4月至97年9月計 18 期)=80,118元。 以上合計為160,236元(即80,118元+80,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