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73號聲 請 人 新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