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小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小字第46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百世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丙○○、被告台北市私立百侍文理短期補習班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本院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百世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世公司)於96年5月10日與原告簽訂勞動契約,於契 約書第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移送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二、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屬於小額事件。被告百世公司為法人,原告並非法人或商人,依兩造所定勞動契約書內容觀之,屬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不適用同法第24條規定。被告百世公司以兩造所定契約書第8條約定合意管轄,聲請 本院裁定移送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云云,自不足取,應予駁回。 四、再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 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共同被告台北市私立百侍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於台北市○○○路,為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共同被告百世公司雖設立於高雄市,本院仍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