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103號原 告 劉永卿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被 告 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