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白傑間因97年度北勞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白傑間因97年度北勞簡字第62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