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049號原 告 台灣倍若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