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237號原 告 甲○○ 被 告 極品專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