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