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3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296號原 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晶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北簡字第1329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台中,同時票據付款地亦為台中市○○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