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 被 告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