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原 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零柒拾壹元。㈡本件票據付款地為台中,請確認本件管轄法院。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娟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