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113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