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8373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元,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