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錦隆 律師 相 對 人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於96年12月21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於97年3月27日追加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為訴訟標的,請求撤銷鈞院97年度執字第23619號強制執行 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調閱97年度北簡字第102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卷審查結果,並無聲請人追加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為訴訟標 的之事實,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未符,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