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42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惠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