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9,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623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5,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72,79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 ○○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