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