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50號原 告 乙○○ 被 告 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僱聘任書第6條 :「日後若有勞資爭議無法協調,雙方同意需先經北縣勞工局協調,協調不成立時,以台北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勞資爭議以外之事項,雙方同意以台北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