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本件應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宥恩